跨省跨地市新开辟线路及新增车辆的许可程序
1、受理。
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经营者,应按照其申请经营线路的管理权限,向线路起讫地的共同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交以下材料:
①《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申请表》
②《可行性研究报告》
③经营许可证复印件
④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
⑤服务质量承诺
⑥其它有关证明材料
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,符合要求的,应当向经营者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。
2、审核。
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考虑道路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、普遍服务、方便群众等因素,按照《行政许可法》的有关规定,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、可行性进行审核,对道路客运线路进行调查,并形成书面材料递交道路客运审批委员会。
3、许可。
道路客运审批委员会要在受理之日起20日(指工作日)内,召开道路客运线路审批会议,集体研究,做出相应的许可决定。给予许可的,应及时通知经营者办理许可手续,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在《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申请表》上签署许可意见;未经许可的,要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,并说明不予许可理由。
4、上线营运。
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许可的,经营者按照《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申请表》的有关要求,购置营运车辆,并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落户、保险、运价、征缴税费等相关手续,并在审批之日起3个月内,持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、车辆产品合格证复印件、行车执照复印件、车辆照片(内室、外照各1张)、司乘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、承运人责任险保单、营运里程票价表、车辆检测报告单等材料到审批机关办理《道路运输证》和进站通知单,即可上线经营。
来源: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
发布时间:2007-08-21